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表代币化证券相关的分类声明,以清晰地阐明联邦证券法在加密资产中的适用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表代币化证券相关的分类声明,以清晰地阐明联邦证券法在加密资产中的适用性。

SEC代币化证券声明:代币化证券在联邦证券法中的适用性

来源:SEC官网,编译:金色财经

简介

为了更清晰地阐明联邦证券法在加密资产中的适用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司财务部、投资管理部和交易与市场部就代币化证券相关的分类发表声明。代币化证券是指联邦证券法中“证券”定义所列的金融工具,其格式或表示形式为加密资产,所有权记录全部或部分地保存在一个或多个加密网络上。代币化证券有多种模型,它们在结构和持有人权利方面各不相同。代币化证券通常分为两类:(1) 由证券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代币化的证券;(2) 由与证券发行人无关连的第三方代币化的证券。本声明旨在帮助市场参与者遵守联邦证券法,并为向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提交任何必要的注册、提案或请求采取适当行动做好准备。我们随时准备就任何问题进行交流。

证券发行人发起的代币化证券

证券发行人可以通过以加密资产的形式发行证券来实现证券代币化。为此,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将分布式账本技术(DLT)集成到其用于记录证券所有者(“主证券持有人文件”)的系统中,使得加密网络上的加密资产转移会导致主证券持有人文件中相应证券的转移。因此,以这种方式发行的证券与传统方式发行的证券之间的唯一区别在于,发行人(或其代理人)不是通过传统的链下数据库记录来维护主证券持有人文件,而是在一个或多个加密网络上维护该文件,这些网络的功能相当于链上数据库记录。作为该记录系统的一部分,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将链上数据库记录与链下数据库记录一起使用,并将链上信息(例如,钱包地址、持有的证券数量和发行日期)与相关的链下信息(例如,证券持有人姓名和地址)关联起来。

同一类证券可以以多种形式发行,包括代币化形式。同样,发行人可以允许证券持有人以不同形式持有证券,并可将证券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证券的发行形式或持有人记录方式(例如,链上与链下)并不影响联邦证券法的适用。例如,无论证券形式如何,《证券法》均要求每次证券的发行和销售都必须向委员会登记,除非获得注册豁免。同样,无论股票形式如何,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股票均属于“权益证券”。

另一方面,代币化证券可能与以传统形式发行的证券属于不同的类别。例如,发行人可以以传统形式发行一类普通股,同时以代币化证券的形式发行另一类普通股。但是,如果代币化证券与以传统形式发行的证券性质基本相同,且代币化证券的持有人享有基本相同的权利和特权,则根据联邦证券法,出于某些目的,代币化证券可能被视为与以传统形式发行的证券属同一类别。

或者,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不涉及构成或构成主证券持有人文件一部分的加密网络的情况下,对证券进行代币化。在这种模式下,发行人在链下发行证券,并向证券持有人发行加密资产。该加密资产不传递证券的任何权利、义务或利益,并且该加密资产及其链上数据库记录不会直接集成到该证券的主证券持有人文件中。相反,该加密资产可以间接用于在主证券持有人文件中实现证券的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加密资产的转让(即证券交易)会通知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在主证券持有人文件中记录证券所有权的转移。由于链下数据库记录构成主证券持有人文件,发行人(或其代理人)将使用链上数据库记录来更新链下数据库记录,以记录证券所有权的转移。

第三方发行的代币化证券

除了证券发行人发行的代币化证券外,与证券发行人无关联的第三方也可以将该发行人的证券代币化。第三方用于证券代币化的模式各不相同,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可能与基础证券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存在实质性差异,也可能没有。此外,加密资产可能代表也可能不代表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所有权权益或合同义务,因此,加密资产持有人可能享有也可能不享有与基础证券持有人相同的权利。此外,加密资产持有人可能面临与第三方相关的风险,例如破产,而基础证券持有人则不一定面临这些风险。

我们观察到两种第三方将他人发行的证券代币化的模式:托管型代币化证券和合成型代币化证券。在第一种模式下,第三方发行代表基础证券的加密资产,例如代币化证券权益。基础证券由第三方托管,而加密资产则证明持有者对所托管基础证券的所有权权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在第二种模式下,第三方发行代表其自身证券的加密资产,该加密资产提供对基础证券的合成敞口,例如代币化关联证券或基于代币化的证券互换。

第一种模式:托管型代币化证券

代币化证券权益

第三方可以通过创建以加密资产形式存在的证券权益,将他人发行的证券代币化。与上文讨论的证券发行人发行模式类似,第三方可以通过将分布式账本技术(DLT)集成到其用于记录权益持有人的系统中来实现这一点,加密资产的转移就会导致第三方记录中证券权益的转移。在这种模式下,加密资产代表持有人通过证券权益对基础证券的间接权益。证券权益的发行形式不影响联邦证券法的适用。

或者,第三方可以在不依赖加密网络(或加密网络并非其用于记录权益持有人的系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将证券权益代币化。在这种模式下,加密资产仍然可以用于在第三方记录中转移证券权益,类似于上文讨论的发行人发行模式。由于记录维护在链下,第三方将使用链上数据库记录来更新链下数据库记录,以记录证券权益的转移。

第二种模型:合成型代币化证券

关联证券

第三方可以通过发行加密资产形式的“关联证券”将他人发行的证券代币化。“关联证券”是由第三方自身发行的证券,它提供对基础证券的合成敞口,但并非基础证券发行人的义务,也不赋予持有人任何来自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或利益。关联证券的回报与其所参照基础证券的价值或与基础证券相关的事件挂钩。关联证券可以是债务证券(例如结构化票据)或权益证券(例如可交换股票)。在特定情况下(如下所述),关联证券也可以是基于证券的互换。代表关联证券的加密资产与上文“证券发行人发行的代币化证券”部分讨论的加密资产类似。

基于证券的互换交易

第三方可以通过发行以加密资产形式存在的证券型互换合约,将他人发行的证券代币化。证券型互换合约是一种证券,它通常提供对基础证券或与证券发行人相关的某些参考事件的合成敞口。证券型互换合约通常不赋予持有人任何与基础证券相关的股权、投票权、信息权或其他权利。除非该加密资产已根据《证券法》注册, 且该加密资产的交易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进行,否则第三方不得向非合格合约参与者提供或出售代表证券型互换合约的加密资产。代表证券型互换合约的加密资产与上文“证券发行人发行的代币化证券”部分讨论的加密资产类似。

“证券型互换交易”一词的定义见于《证券交易法》第3(a)(68)条。该定义包括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互换协议、合同或交易(互换的定义见《商品交易法》第1a条):(1) 窄基证券指数,包括其任何权益或价值;(2) 单一证券或贷款,包括其任何权益或价值;(3) 与单一证券发行人或窄基证券指数中证券发行人相关事件的发生、不发生或发生程度,前提是该事件直接影响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或财务义务。如果以加密资产形式存在的金融工具属于互换交易,且满足“证券型互换交易”定义的三个条件之一,则该加密资产可能构成证券型互换交易。例如,如果加密资产以可执行方式提供基于证券价值的固定或附条件地交换一项或多项支付,但并不同时赋予持有人对包含所转移金融风险的资产或负债的当前或未来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则该加密资产可能构成证券型互换。类似地,如果加密资产提供的支付取决于与潜在财务、经济或商业后果相关的事件或有事项的发生、不发生或发生程度,且不属于任何特定排除情形,并符合上述证券型互换定义的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该加密资产可能构成证券型互换。

证券型互换交易和关联证券在经济上相似,但联邦证券法对证券型互换交易的监管适用某些额外或不同的规定,包括与上文所述的非合格合约参与者进行的交易。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证券型互换交易还是关联证券,部分取决于“互换”定义的排除条款。证券相关的“互换”定义有若干排除条款。如果一项金融工具属于这些排除条款之一,则它不属于互换交易,因此也不属于证券型互换。例如,任何票据、债券或债务凭证,只要是《证券法》第2(a)(1)条定义的证券,均被排除在互换的定义之外。同样,任何证券、存款凭证或证券组合或指数的看跌期权、看涨期权、跨式期权、期权或特权,包括其中的任何权益或基于其价值的任何权益,只要受《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约束,均不属于互换的定义范围。在评估以加密资产形式存在的金融工具是否符合上述排除条款之一时,决定其是否被排除在外的因素是该工具的经济实质,而非其名称。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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