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強/社會科教師、NGO工作者
台灣正在用一套雙重標準傷害自己,全國違章建築總量高達71萬多件,其中六都佔了59萬件。當這些城市年年投入龐大行政資源進行列管、拆除,卻收效甚微時,我們不得不問:這究竟是執法效率的問題,還是執法標準本身就有問題?
更令人困擾的是,這套不一致的標準背後,隱藏著對守法者的深層不公正。違建房東透過「既存違建」名義坐享其成,一邊收租金、一邊躲避拆除;同時,納稅人卻要承擔拆除成本、火災救災成本,甚至被拖累的都市更新進度。據統計,光是消防火災案件就與違建密切相關,多數重大火災死傷皆涉及違建工廠、違規套房等問題。這不只是效率問題,而是法治與公平性的根本危機。
執法標準的失衡令人憂心。政府應強化誠信與謹慎的行政操守。但當前的違建管制,正好違背這項原則。各縣市對違建多以列管為主,意味著違法者既不被快速制止,也不被課以相應罰則。反觀其他行政違規如違停罰款、未戴安全帽罰款、食品衛生罰款,政府一向毫不手軟。那麼,何以違建房東能靠「暫緩拆除」名義長期收益?這種選擇性執法,本質上就是在告訴守法的租客與納稅人:你們的權益不值一提。
被社會化的成本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各地拆除費用機制雖有改善,但實際能回收的成本遠低於跨局處勘查、斷水斷電、行政爭訟、廢棄物處理的實支費用。這意味著納稅人用稅款補貼執法不力的成本。此外,違建租金流入房東口袋,原本用於租金補貼的政策資源也被導向非法建物。前年租補政策甚至一度允許「沒有稅籍編號/違建」申請,形同用人民的錢鼓勵違建出租。政府端的政策設計,豈不是對守法者最大的嘲諷?當一個人用數十
年的違建佔用,反過來向建商與守法鄰居要求補償時,整個都更制度的公平性便蕩然無存。
面對這些困境,政府應當採取務實行動。首先,應提高違建出租罰則至無利可圖,因為現行罰款相對於違建租金太低,無法真正嚇阻。其次,應完善拆除費用實支實付的機制,讓違建戶真實負擔執法成本,而非轉嫁給納稅人。第三,政府不應被動等檢舉,應透過租屋平台大數據主動清查違建物件,進行系統性稽查。第四,應強化刑事追訴機制,對拆除後重建的違建房東降低移送門檻,讓廣泛而持續的違法行為無所遁形。政府若不能「讓守法者不吃虧,讓違規者付諸成本」,就無法重建人民對法治的信心。
違建問題正是這項原則的完美反面。當城市用幾十億列管、拆除、救災,違建房東卻坐享租金收益;當都市更新被拖延,只因為違建戶要求不合理的補償;當租客在火災隱患中被房東剝削,我們就不能再說這是「市井小民要生存的小惡」。這是系統性的不公正,需要政府用同樣一致的法治標準來對待。政府若真心要重振官箴、提升行政效能,違建執法將是關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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